福州闽清法院:公司对外约定由股东偿还债务 未签名股东可不承担责任 |福州法院审判观察
公司欠债无力偿还,为确保还款,签协议约定由所有股东偿还其中部分款项,但协议上没有任何股东的签章,这种约定能否约束股东,债权人债权又如何保障?近日,闽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件,判决该协议不能约束股东,股东不负连带清偿责任。
2013年11月3日,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,承诺分期偿还结欠的90多万元货款,并约定其中的10%欠款由公司七个股东承担,但公司七个股东均未在协议书上签字。B公司逾期未偿还欠款,A公司遂起诉B公司的七个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债务是B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,应以B公司财产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;《协议书》属于B公司与A公司约定,没有各自然人股东的签章,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形下,不能约束作为《协议书》第三人的各股东,且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的情形,因此A公司要求各自然人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,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福州审判观察;来源:福州法院网;作者:闽清法院 池明霞